综观两汉政治、经济,西汉对豪族的基本态度是抑制,东汉则是放任。
东汉的各种政治、经济制度,大体都有利于豪族地主的发展。
东汉早期,除短时间的个别地区外,巴蜀地区的各级统治者,基本上都以各层豪族地主及其子弟为骨干。
如蜀郡守张堪,系南阳豪族子弟,年青时将先父遗产数百万钱让与侄子,因此闻名(《后汉书》卷31《张堪传》)。
蜀郡守第五伦,在西汉末年战乱时,率族人筑碉堡等坚守,铜马、赤眉义军前往攻打数十回,皆不能下(《后汉书》卷41《第五伦传》)。
可见其抵抗能力之强,势力之大。
蜀郡守陈宠,沛国豪族,世代为朝廷命官。
蜀郡守廉范(《后汉书》卷21《廉范传》),战国赵将廉颇之后,祖父廉褒,西汉成、哀间为右将军,父廉丹,王莽时期为大司马庸部(益州)牧,家里田地财产极多,为杜陵豪族。
南阳西鄂人王子稚,曾任蜀郡太守,家累千金,无子,死后由三女各出钱五百万筑墓并修墓楼等。
仅这一笔费用便相当于当时个50个“中产”
之家的总值。
东汉制度,郡椽、县吏主要由当地人担任,这些人大体都是当地豪族子弟。
乡里统治,则由豪族直接担任。
这样便形成了以各层豪族为中心的豪族共同体。
该共同体与zhèngfu虽也有许多矛盾,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。
首先富起来的人以官吏为多。史载永平年间,蜀地“人吏富贵,椽史家赀多至千万,皆鲜牛怒马,以财货自达。”(《后汉书#183;第五伦传》可见,这些官吏主要是依靠权力,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取巨资。向这些官吏行贿者,主要是工商业者。巴郡谯君黄,西汉末年成帝哀帝之时曾任谏议大夫,回乡后触怒公孙述,被公孙述赐毒酒;其子交出八百万钱才获免(《华阳国志》卷3《蜀志》)。八百万,相当于当时八十户中家之产
在考古资料中,可以看到东汉早期,巴蜀地区豪族大姓的基本特征。
属于东汉早期(光武、明帝时期)的考古资料,现已发现的较重要的有;旺苍洪江镇券顶砖墓(m1)(《旺苍县洪江镇汉墓清理简报》,《四川文物》198了年4期)、西昌的部分砖墓(《西昌东汉、魏晋时期砖室墓葬调查》,《考古与文化》1983年1期)、金堂焦山、内江魏家冲、三台、荥经水井坎崖墓、新都马家山崖墓m5、成都天回镇大湾砖墓(《四川三台县东汉岩墓内发现新莽铜钱》,《文物》1982年6期;《四川荥经水井坎岩墓》,《文物》1985年5期等)。
这一时期,主要特征是:文化面貌多承西汉遗风,墓葬规模较小,随葬陶俑类型少、数量少.多系拱手而立的男女俑;体型小(高20厘米左右)、表情呆滞。
从陶俑看,这时家丁、部曲、奴仆内部分工不细,奴婢一般直接来于农家,未经过专业技艺训练阶段。
这些表现了经济恢复之初,豪族大姓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的特征。
这一时期,失去土地的农民还不太多,—般豪富之家也还未达到奴仆成群。
二,三国蜀汉土著豪族主要特征
东汉晚期至三国时期,巴蜀豪族空前发展,成为一股重要的政治、经济力量。可分三大类:一般地主夕拥有数百亩土地,家产总值在四万至一百万之间。一般豪族,有土地一千亩以上,家产总值一百万至一千万之间,在一个县中属大族之一;中、大型豪族,有土地少则数千亩,多则上万亩,家产在一千万以上,为几个邻县或一郡中的大族望门。此试讨论二、三类的基本特征。
握大量钱财,兼并大量田地山林湖泽。其中以郡县官吏家庭较为突出。在地区分布上,以川西平原者最富,川东南、川北山地豪族经济力量稍次,但其掌握的部曲、家丁等武装实力,则可能大于了川西平原者。川西高原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,传统的部落制度仍占统治地位,土地私有观念不浓,甚至尚未兴起:富者家不足百金,谈不上豪族。
豪族庄园、或几个庄园共同体内,农林牧副渔及手工业相结合,形成了相对duli的飞在一定程度上自给自足的经济体系。
西汉王褒,仅系当时资中的一般名门,但在《僮约》一文中要求奴仆要做的劳作,便有农作、水利、畜牧、打猎、打渔、木业如制船,商业则北到洛阳飞南达益州、西到武都经手各种买卖,手工业如白做刀矛飞园林业如种植桑树、果树,副业如织席、编绳等。
迄至东汉中晚期,自给自足的体系更趋细密完善。
巴蜀东汉豪族,往往“家有盐井”
、酒坊、冶炼作坊等。
以宗族关系为纽带,掌握大量依附农民——徒附。
当时一般以家、族、姓、宗为纽带,少则几十户,多则几百户、几千户聚族面居。
豪族地主凭借经济力量,兼任族长;也有的族长靠宗族的力量,发展为豪族地主。
大的活动,如械斗、服役、迁徙等,不仅宗族自身、即使社会、国家也多以“姓”
、“族”
为单位征调、摊派。
如东汉末年,南郡枝江人董和西迁入蜀,便是“率宗族”
而行。
正因他有一支基本队伍,刘璋才先后委任他为牛鞞(今简阳)县长、江原(今崇庆)县长、成都县令等。
宗族中一般成员与族长的关系,外表上是同宗关系,实质上是依附关系,是徒附。
他们租种族长的土地,也得给族长交租、服役。
他们的政治态度、经济活动,甚至家庭生活,都必须取决于族长的态度,服从宗族的利益。
同宗青壮年,为豪族的核心部曲。
当时豪族纷纷在家族墓地前建立祠堂,用“上墓”
、“祭祖”
、“杀祭”
(一般用牲口,有时也以俘虏)等手段,来统帅大家;对外械斗动员、处理违犯“家规”
、“族规”
者,一般也在祠堂举行。
汉末三国时期家族纽带的加强,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。
主要是战乱频繁、官吏**、匪贼祸多,迫使人们靠家族的集体力量来抵抗外侵、扩展势力。
但仅仅依靠家族力量亦颇受限制,亦感不足。
于是,大豪族(家族)征服小豪族(家族),小豪族(家族)依附人豪族(家族)。
故到东汉中、晚期至三国时期,大豪族可一呼百应,与地方zhèngfu、与起义军队相抗衡。
在大家族的庄园内,除同宗外,还拥有大量外姓徒附。
依附民与奴婢不同,它不是通过买卖或抢掳而来,通常是迫于生计,不得不依附。
在法律上,依附民是ziyou的,可以选择豪族地主;但由于经济上、宗族上千丝万缕的关系,依附民实际上受着种种人身限制。